(一)倘為施工中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由本處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區隊,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執行拆除作業。(二)若為已完工新違建,經勘查認定完成查報處分及行政送達程序後,即責由本處拆除區隊列管,疏導違建所有人自行改善拆除;如屆期仍未配合執行拆除或改善不符規定者,本處將訂期執行拆除。
(一)倘為施工中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由本處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區隊,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執行拆除作業。
(二)若為已完工新違建,經勘查認定完成查報處分及行政送達程序後,即責由本處拆除區隊列管,疏導違建所有人自行改善拆除;如屆期仍未配合執行拆除或改善不符規定者,本處將訂期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