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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駕車的處罰為何(108年7月1日前)?

    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1. 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3.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及開立道安講習通知單,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四、酒駕所持駕照與車種不符: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酒駕累犯及拒測: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六、初次酒駕辦理分期: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5 條(酒/毒駕)臨櫃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