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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他人有糾紛要到哪裡聲請調解?如經區公所調解委員調解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市各區公所皆有「調解委員會」,民眾遇有民、刑事糾紛,可以先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僅可以及早解決問題,而且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一舉多得:

    1.受理方式:至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申請書後排定調解時間。

    2.調解管轄:

    (1)雙方居住同行政區:由該區調解委員會管轄。

    (2)雙方居住不同行政區:民事事件由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對方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調解委員會管轄。

    (3)其他:經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3.調解效力: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即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