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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時,應於何時申請?應檢附哪些資料?

    可於稅單或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填妥復查申請書,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