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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契約審閱權」?不動產相關契約審閱期間有多久?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時,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1.契約審閱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2.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契約書範本 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範本名稱 審閱期天數 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名稱 審閱期天數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5天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天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5天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天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3天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天
    成屋買賣契約書 5天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天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 3天 無應記載 -
    住宅轉租契約書 3天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天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3天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天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無審閱期
    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 無審閱期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無審閱期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 3天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天
    3.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