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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旅外僑民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 申請資格
    依據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點:「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民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辦理。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 應備文件

    1、申請印鑑證明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2、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印鑑證明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任書或授權書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 如未曾登記過印鑑或原登記印鑑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如有其他印鑑證明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3、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當事人最後戶籍地設於臺北市者,可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4、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