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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攤販與公有市場攤商如何區別?

    一、「攤販」之定義依現行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而言。

    二、「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零售市場,指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准設立,於本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第7條:「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市場處提出;經核准後,應參加公有市場攤(鋪)位分配,並簽訂契約,違者視同放棄使用資格。前項申請使用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公有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是以「攤商」之定義,係指承租(或使用)市場攤(鋪)位之承租人(或使用人)。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