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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內有民眾發現街友要怎麼辦?

    1.依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2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故請話務人員多詢問通報人,是否經常看到被通報人於通報處過夜,以確認是否為街友(遊民)身分;若非經常性棲宿者,請以弱勢者通報勿以街友身分通報。若為未成年者夜間於街頭遊蕩,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家防中心,勿以街友通報。


    2.再請依被通報人之行為,派請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1)如有「生命危急或有危急之虞」或有「自傷傷人的行為」,請立即通報110、119儘速送醫治療。

    (2)如有乞討行為,請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3)如造成環境髒亂,請通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4)經常聚集場所之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權責事項,由各該管理機關辦理,請通報該場所主管機關(例如學校、圖書館及公園等)。如其有社會福利需求(如住宿、安置或生活困難)者,由主管機關轉介社會局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協助。


    3.若被通報人為單純社會福利需求(如住宿、安置或生活困難),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協助被通報人洽居住所在地之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各中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請見本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4.夜間或假日請由話務人員留下通報人姓名、電話及被通報人所在地點等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