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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依勞動部105 年 08 月 23 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 號函釋,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前開「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