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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民依據何法源處理?

    本局處理遊民之法源依據如下:

    (一)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臺北市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通報外,市政府社會局、市政府警察局及本市各區公所應主動查報;醫療機構遇有遊民病患時,應主動通報社會局。

    (二)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市遊民之安置、輔導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由市政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警察局:執行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協尋及違法查辦等事項,並視個案意願會同社會局共同協助安置。

    (三)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警察局所屬單位受理通報後,應查明遊民身分。如有妨害治安或違反社會秩序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