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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該做哪些事情?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四、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五、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六、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