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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前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升降機如何管理?

    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事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