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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欲申請英文結婚證明書,應備文件及費用為何?

    一、民國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並已辦理結婚登記及民國97年5月23日起依登記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均得向原登記戶政事務所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
    二、應備文件: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申請結婚證明書,亦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每張規費新台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