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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派工回歸警察局110專線受理相關問題_行政

    一、人與動物噪音處理:
    一、警察機關受理噪音檢舉案件常見類型、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常見有飼養犬隻吠叫、兒童樓板跑跳、吹(彈)奏樂器、汽機車防盜器及深夜喧嘩等行為產生之噪音。
    1、處理原則:
    (1)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員警受理民眾報案後,員警會先予以約制、勸導,若勸導不聽,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優先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報請本市建築管理處裁處。
    (2)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處理:
    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廳刑一字地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釋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 除依規定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住戶2戶以上具名指證(製作筆錄),並經員警調查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2、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案件之法律依據: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000以下罰鍰:
    A、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B、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C、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A、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B、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二、請問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辦理。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反映,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撥110電話報案。
    三、鄰居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安寧?
    對於住家產生的噪音,如防盜器、兒童嬉笑聲、鄰居進出門走動聲、住家養狗叫聲及澆水滴落聲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請向警察局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或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