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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溫泉恢復用水?

    1. 申請條件:

    (1)因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停止供應溫泉者,於停止供應後6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2)用戶申辦溫泉中止後4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3)溫泉普通用戶申請6小時分時供應後,如因實際需要,可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或溫泉使用性質變更為集合用戶或營業用戶時,需配合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

    2.應備證件:溫泉恢復申請書、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停止供應或分時供應期間之欠費(中止除外)及復用費(每支2,562元)。

    備註:

    (1)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恢復,如因此衍生糾紛,致本處受賠償之請求者,對本處因此所支付之費用及所受之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恢復時,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3)溫泉停止供應期間,經查獲私自接用本處溫泉水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