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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是否需召開範圍內所有權人說明會?

    一、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九條之規定,申請人於送件前一年內應辦理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並調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

    二、依「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第二點之規定,申請人於送件前應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辦理方式如下:

    (一) 召開時間:應於申請送件前一年內為之。

    (二) 召開地點:應於更新單元範圍所在區里或鄰近周邊地區,且可容納通知對象之場所。

    (三) 通知對象: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里長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四) 公告方式:

    1.公告資料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會議當日不計入日數)張貼於當地里辦公處或申請範圍周邊之公告牌,並拍照存證。

    2.公告資料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範圍等,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五) 通知方式:

    1.開會通知單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會議當日不計入日數)通知。

    2.通知可採自行送達(應製作簽收清單)或交由郵政機關以掛號附回執(雙掛號)方式送達。

    3.開會通知單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範圍等,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六) 召開會議注意事項:

    1.會議主席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人擔任;主席由委託人擔任時,應出示委託書,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七) 申請人應於召開會議後寄發會議紀錄予通知對象。

    (八) 申請人應訂定一定期間辦理意願調查,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意願調查表之內容及格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