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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最晚可從何日起算?

    依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產假,其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若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