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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收容野生動物後續如何處理?

    1.本市無主或流蕩之野生動物經獸醫師檢查後,評估如狀況良好,適合野放即進行野放作業;若為受傷之動物除本處治療外,如有重症動物後送至配合之急難救傷動物醫院或臺北市動物園進行救傷、診療照護、暫時收容,俟動物體能恢復良好者,依動物生活習性於棲息地野放。

    2.鑒於物種繁多,處理方式如下:
    (1)原生種一般類:狀況良好,原地或另擇適當環境野放;若不適合野放,另尋收容。
    (2)原生種保育類:狀況良好,原地或另擇適當環境野放;若不適合野放,另尋收容。
    (3)外來種一般類:本處收容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收容。
    (4)外來種保育類:尋求相關單位協助收容。
    (5)人為飼養寵物:依程序公告於網站,讓原飼主或有意願認養飼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辦理收容動物之後續認領、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