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補習班】補習班的定義為何?是否都要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開班招生?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2.民眾如欲辦理補習業務,應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辦理籌設立案程序,未經本局核准立案前不得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