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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雜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1)凡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並具有如夫死亡或失蹤者、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因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等情形之一者,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請領本補助。
    (2)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該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最近1年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向就讀學校申請本項補助以抵繳應繳之學雜費。補助標準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學雜費收費標準,其學雜費之60%。
    (3)補助款由各校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請領、管理發放及學生輔導事宜,並審慎審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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