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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1條、第23條、第25條第3、4、5項)

    1.被保險人為受僱勞工,自投保單位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向投保單位申請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離職證明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且蓋有足資代表公司之章戳,若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應由勞僱雙方用印。倘若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應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