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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各種設施,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公立學校校舍、醫療機構等是。這些設施必須已經開始供公共使用,如果僅是在施工建造中,而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就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公共設施」。
    所稱「公共設施」,係指直接供公之目的使用之道路、橋樑、港埠等,而阿里山小火車並非直接供公之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而係基於私經濟目的使用之交通工具,與上開「公有公共設施」之要件不符。故蘇○琴女士之夫李○輝君之死亡亦不得以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由,請求國家賠償。(法務部92年04月22日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20012472號;法務部公報第303期8-9 頁-阿里山小火車國家賠償事件)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