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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五租約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之標準為何?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一、 承租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