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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市民醫療補助如何申請?及應備文件與方式?

    1.市民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得申請醫療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達新臺幣2萬元者,2萬元以上之部份,扣除不補助項目後,由社會局補助80%。

    2.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信件、至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櫃檯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1份。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正本1份。

    (3)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份。

    (5)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如自費藥品材料費如非屬指定藥品材料費,請檢附該指定藥品材料費之明細(非指病歷資料、自費特材手術同意書),並請主治醫師證明不使用健保藥品材料之原因及使用該自費藥品材料其積極治療之必要性;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請檢附「無健保病房證明」,寄送本局評估辦理。

    4.另病患本人如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建議向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洽詢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