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5條) 監護登記:監護人 輔助登記: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應備文件: 1、法院監護(輔助)宣告裁定文件。 2、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證、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3、監護人或輔助人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