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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門牌整、改編規定

    整編
    依據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整編:一 原編門牌號碼重複、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二 因道路命名、更名、廢止或其他情形致相關建築物門牌有整編之必要。
    改編
    依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戶政所得應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申請改編門牌:

    1. 現有建築物門牌號碼,其基本號、支號或樓層號碼之支號,尾數為「4」字者。
    2. 建築物原有多個出入口,因正門面向或主要出入口改變,致影響門牌順序者。
    3. 門牌取消「臨」字者。取消後之門牌號與現存門牌號重複,且別無其他可供編列之門牌號時,以該門牌支號改編。
    4. 建築物位於道路交叉路口,二樓以上門牌已依實際出入口編釘而與地面層基本號不同,且兩者間亦無其他門牌相隔者。
    5. 改定巷弄號者。
    6. 建築物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原編釘門牌號因地貌改變或都市發展致與本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不符者。
    另依據同要點第12點規定,申請門牌改編應取得門牌需改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向戶政所提出書面申請。戶政所受理門牌改編申請後,除已取得全部建築物所有權人連署之提案外,應即辦理意見調查,於徵得需改編建築物所有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