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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性騷擾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1、如性騷擾當事人,一方為學校之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除軍、警院校等不隸屬於教育部管轄之學校外),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2、如為受僱者(含實習生、派遣勞工及建教生)或求職者在『執行職務或求職時』被任何人性騷擾,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3、其他不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事件,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