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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其程序規定為何?

    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第12條規定,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 聽取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三、 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 委員根據詢問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情進行調解、調處。
    五、 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