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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都市更新流程

    一、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
    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或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二、事業概要:
    更新單元劃定後,由申請人,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超過1/2以上同意門檻,舉辦概要公聽會後,向本府申請核准事業概要。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事業概要核准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後,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或其同意比率已達第37條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由主管機關審查,經過公告公開展覽30天,提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
    如實施方式採協議合建者,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如採權利變換實施者,則尚須擬訂權利變換計畫。

    四、權利變換:
    採權利變換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後,實施者要依照計畫的內容進行權利變換意願調查及土地相關權利的協調處理,並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本市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進行估價,並通知相關權利人參與選配,依照選配的結果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報核程序。
    權利變換計畫經過審議通過後,由本府核定實施,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

    五、另有關前揭所提「劃定更新單元」、「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流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於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實施,針對自劃單元內所有建築物為六層以下者,依其同意比率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或第37條規定,自劃單元得與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一併辦理,以簡化精進都市更新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