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並注重事前妥善規劃避免移樹。但經慎重規劃後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得向公園處申請移植:
〈1〉位於新建工程工地臨時出入口。
〈2〉位於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
〈3〉位於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准設置斜坡道之範圍內。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遷移之樹木於該新建工程竣工後請領使用執照勘驗前,於原工程工地之臨時出入口,依公園處指定樹種、數量及位置復植樹木。
依第一項遷移時,其出入口之設置,應採對樹木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竣工後並應檢附施工前、中、後之樹木照片及保活一年切結書,送公園處備查。
二、申請人申請遷移樹木前,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園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1〉填寫申請表。
〈2〉新建工程申請者,應檢附建照影本、建築基地一樓平面圖、樹木移植計畫書。
〈3〉斜坡道申請者,應檢附新工處核准函及圖說、樹木移植計畫書。
三、申請方式:
〈1〉郵寄申請:郵寄地址為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2〉親自、委託申辦。
〈3〉處理期限:自受理申請起5日內完成。
〈4〉業務單位聯絡電話:園藝工程隊東區分隊(松山、內湖、南港)02-87916654、西區分隊(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基隆河以南))02-23071429、南區分隊(信義、大安、文山)02-27262075、北區分隊(士林、北投、中山(基隆河以北))02-28805456。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