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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併、轉讓、改組時,勞工如遭資遣其相關勞動權益及協助管道

    1.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未獲留用之勞工,雇主仍應依法預告、給付資遣費,如有權益受損,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2.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第16條規定於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規定(舊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前)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後)核發資遣費。

    3.如勞工有勞動權益受損狀況,可向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為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其申請方式如下:

    (1)線上申請: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網址: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線上申請勞資爭議。

    (2.)親至現場辦理:請申請人至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勞動服務臺填寫申請表格。

    (3)郵寄方式辦理:請申請人載明勞資雙方之名稱、姓名、電話、地址、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寄至本局勞動基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五樓東北區)。(如需制式表格,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https://service.gov.taipei) >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 > 勞動局 >24.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或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 > 書表下載 >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文版或英文版)。)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