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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給付適用條件及對象?

    1.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 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3. 於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雇主、職業工會加保及參加職訓者無投保就業保險)。

    4 .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5.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