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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是否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 2327 號民事判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