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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增、併編原則

    一、五層樓以下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其各樓層具獨立出入口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所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增編。

    二、五層樓以下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物門牌併編者,所有權人除檢具建築物所有權狀,另須提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之證明文件,並經現場勘查後向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併編。

    三、其他非五層以下合法建築物之增編、併編,應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核准變更後,再向轄區戶政單位辦理。

    四、違章建築不得辦理增編、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