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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檢或陪產檢假,是否可以小時請假?

    依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令,受僱者有產檢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產檢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