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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與先生(太太)感情不好,已經到了水火不容地步,我不想跟他再有瓜葛,該如何辦理離婚?

    一、雙方兩願離婚:

    1、申請人:雙方當事人

    2、離婚協議書(需有2位18歲以上證人簽名)。

    3、雙方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辦理地點為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我國法院判決、調(和)解離婚:

    1、申請人:法院判決、調(和)解離婚得單方申請。

    2、歷次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調(和)解筆錄正本。

    3、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三、國外離婚(依行為地法離婚已生效):

    1、申請人:雙方當事人或任一方當事人皆可申請。

    2、應備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正本暨中譯本,中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國外判決被告有無到場或收受送達需翻譯出來)。

    3、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其餘皆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大陸地區離婚:

    1、申請人:雙方當事人或任一方當事人皆可申請。

    2、在大陸地區協議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暨大陸離婚證。

    3、在大陸地區調解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暨送達回證公證書(或離婚調解公證書載有調解生效日期)。

    4、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及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

    5、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6、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