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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社會住宅資格為何?

    一、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112年10月27日修正發布)

    二、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三、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四、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建之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五、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為164萬元以下),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3年為每月6萬8,772 元以下)。

    六、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即940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