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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登記(除戶)應如何辦理?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均已遺失可否辦理死亡登記?

    申請人

    1.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配偶如委託他人換證,須附委託書。

    4. 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若人在國外委託須附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果是在大陸地區作成授權書,則須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5.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

    受理戶政事務所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如果當事人戶口名簿及身分證都遺失了,還是可以辦理死亡登記,請在辦理時告知受理人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