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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強制拆除後之違建擅自重建者,將負刑事責任。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 聯絡資訊:1999轉8352

    違章建築影響市容,且部分違建恐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北市建管處持續加強違建的拆除,其中針對經強制拆除後又原地重建之違建,如經確認屬實者,將依建築法 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除拆除違建之外,亦會將違建所有人移送所有地之管轄地檢署追究刑責。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本市111年1月到9月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數量達2,217件,其中在執行拆除後又擅自重建違建經建管處移送地檢署偵辦者計有12件。呼籲違建當事人切勿存有僥幸心態。針對經拆除後又原地重建之違建加強查察,如經確認有遭強制拆除又復建情形,即依據建築法第95條規定,將違建所有人移送管轄地檢署追究其刑責,為臺北市的市容及公共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