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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巨蛋避難層認定,臺北市政府尊重專業 並強調公共安全絕不妥協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 聯絡資訊:27258352

    有關今日(3月9日)報載營建署打臉臺北市政府質疑避難層認定前後說法不一事,都發局說明如下,就大巨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內容,都發局於107年3月6日召開「為大巨蛋工程之建築物性能設計評定書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127條等法令疑義需釐清會議」預為檢視相關內容,當時會議中設計建築師表示檢討認定避難層僅為地面層,惟因涉及第97條部分安全梯構造檢討仍存有疑義,故是次會議結論請各相關單位就其法令適用再予以確認釐清,並未確定僅地面層為避難層。
    依建築法規定,建照內容係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都發局表示大巨蛋第三次建照變更設計符合內政部頒定審查表規定,惟涉及第97條安全梯構造檢討疑義,爰於執照附表注意事項加註應於使用執照申請前完成變更程序後,核准第三次變更設計之申請。
    遠雄公司復於110年8月2日掛號申請大巨蛋第四次變更設計,其變更設計內容即包含第三次變更所列安全梯構造不符第97條規定之缺失,設計建築師調整該部分共五座安全梯避難層認定於地下一層,因涉及避難層認定之疑義,故除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針對避難層認定非僅於地面層之函釋,亦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建築技術法令專業提供意見,並於110年11月1日召開會議,經設計建築師與會說明第四次變更設計,將原不符規定之安全梯設置防火牆、防火門等構造,並對於避難層認定進行討論,是日會議結論為第四次變更設計符合營建署函釋「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上開規定(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亦得作為避難層」,並依各安全梯設置分別以地面層或地下一層認定為該安全梯之避難層,後續由都發局函復營建署相關認定之結果;因第四次變更設計即為因應第三次變更設計內容檢討缺失之變更,相關安全梯均檢討加設具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從缺失項目修正為符合建築法令規定,故並無昨是今非、改變判斷情事。
    就大巨蛋工程而言,臺北市政府始終秉持堅持公安、積極務實解決問題的態度,故就第三次、第四次變更設計內容均預為審視檢討相關疑義,缺失事項亦列管限期改正,原設計建築師檢討有疑義之內容,自需依建築法辦理變更程序改正;避難層認定變更一事,並非改變專業判斷,實屬都發局積極要求遠雄巨蛋公司、設計建築師修正符合建築法令,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