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出租房屋收回自用 須提出申請始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 發布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聯絡人:吳聲楷
    • 聯絡資訊:23949211轉261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屋主將合法房屋供公益出租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相當於自住用優惠稅率。後續如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屋主收回自用須提出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1.2%及地價稅2‰自住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臺北市為鼓勵市民將閒置房屋釋出,增加房屋供給,只要屋主將合法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可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享相當自住優惠稅率。另外,房東亦可加入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每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額可減徵40% (各以1萬元為上限)。詳細情形民眾可在該處網站「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該處特別提醒,屋主如將上述出租房屋收回自用,並將屋主自己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遷入該址,請記得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外,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所以愈早申請就可以愈早適用房屋稅1.2%自住稅率。

    您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