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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車禁上人行道 尊重行人才上道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台灣機車市場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使個人交通工具需求量大增,為了不與其他民眾群聚及減少感染風險,選擇使用個人運輸工具的民眾也開始增加。尤其是雙北市從5月15日開始實施三級警戒,許多餐廳也必須響應政府政策禁止內用,瞬時之間,所有的餐廳都需要學會利用線上點餐外帶,或是加入外送平台來支持店面的營運,許多民眾將機車騎乘至人行道或騎樓至店家門口取餐的情況也愈來愈多。
    「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所謂人行道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而「騎樓」亦屬於人行道。邇來發現部分汽、機車駕駛人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規行駛人行道或騎樓,已對行人通行安全造成危險,違規行駛人行道之「汽、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處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罰鍰。經統計110年1月至6月大同分局已取締機車行駛人行道或騎樓919件,大同分局將持續加強取締,以構建安全的行人通行空間。
    大同分局呼籲機車及駕駛人,駕車或騎車時不任意侵入人行道或騎樓,盡量選擇適當的停車空間停車,如果是要進入可供停車之人行道或騎樓,亦需以「牽行方式」停放。人行道是「專供行人通行」的通道,並非提供車輛通行的車道,期望大家能養成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道路的觀念,尊重行人通行的路權,以共同建立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