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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使用APP軟體自主開立停車繳費單,應注意確認車號資料,並依限繳納停車費,以免被通知補繳並收取工本費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楊佩欣
    • 聯絡資訊:1999轉2365

           某民眾將機車停放於臺北市路邊收費停車格,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惟民眾未於繳費期限內繳費,停管處乃依規定通知補繳停車費,並收取工本費。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停車當日即下載「路邊好停車APP」開立繳費單並完成繳費。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經查停管處整合系統資料,民眾使用上開APP軟體開立及繳納者,為另一汽車車號之停車繳費單,而非本案機車之停車繳費單。因此,民眾既未於繳費期限內繳納本案機車停車費,停管處依規定通知補繳並收取工本費,並無違誤。又民眾使用APP軟體自主開立停車繳費單,對於停車車種、車號及停放地點等資料,應確認無誤後始開立繳費單繳費;故民眾尚難以誤開立汽車停車繳費單而繳費為由,主張免繳本案機車停車費及催繳工本費。

           法務局提醒,民眾將汽機車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應注意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如使用APP軟體自主開立停車繳費單繳納停車費,並應注意確認停車車號等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註:停車場法第12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