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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競選廣告物依法行政秉持公平、公正並持續處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洪副總工程司德豪
    • 聯絡資訊:1999#8353

    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競選廣告物之構造不得使用竹鷹架。故搭設竹鷹架之競選廣告物,礙難合法化因此排入優先拆除對象。金屬材質廣告物亦應依程序申請始得設置,若未申請亦將依序列入排拆。
    建管處表示礙於人力的限制,因此違規廣告物之拆除目前係依危害公共安全情形之輕重分階段依序處理,但執行過程絕對不分黨派,公平處理。截至107年11月15日止建管處已拆除83件竹鷹架廣告物。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未來違規設置之竹鷹架競選廣告物,建管處仍將持續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建管處進一步表示,對於自行拆除違規廣告物之候選人建管處表示敬重,並呼籲尚未拆除違規廣告物之候選人應儘速拆除。另為維持執法之公平性與一致性本處將持續拆除違規竹鷹架之競選廣告物,後續將依法收取代拆費用,以維本市公共安全與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