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兒童遊戲場聯合稽查結果
一、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依據: 1.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範圍為「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兒童遊戲設施」。兒童遊戲場之設施管理、稽查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等由各遊戲場場所主管機關負責;另由社會局協助彙整稽查情形,並於每年7月、次年1月定期公告本府兒童遊戲場稽查結果。 2.內政部《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範圍為「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由各場所之主管機關進行申請設置核備及稽查等事宜。 二、為保障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本市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定期辦理稽查作業,每二年平均稽查比率達65%以上、稽查涵蓋率達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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