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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     
              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八)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九)原住民性別意識培力。
    (十)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前項第十款所稱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由本府原民會每年公告之。

    適用對象或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原住民社團。
    (二)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三)本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
    (四)經本府原民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組織。
    前項第四款原住民組織,於申請本府原民會輔導登記時,應檢具團體成立宗旨、成員名冊及會址;變更時,亦同。

    聯絡窗口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聯絡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