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
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八)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九)原住民性別意識培力。
(十)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前項第十款所稱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由本府原民會每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