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7月1日起,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應有符合規定之反光服裝(背心),詳內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除隨車需有車輛故障標誌外,亦應具備符合規定之反光服裝(背心),並列為辦理新領牌照檢驗業務檢查項目。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除隨車需有車輛故障標誌外,亦應具備符合規定之反光服裝(背心),並列為辦理新領牌照檢驗業務檢查項目。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