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三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
(一)甲、報告事項九主席裁示(二)﹁…市議會議員質
詢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修正為﹁…市
議會專案小組設置及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
文,…﹂。
(二)戊、指示事項二﹁為因應日漸增加的市民陳情
、…,請單副秘書長協調都發局、警察局、新
聞處、…﹂修正為﹁為因應日漸增加的市民陳
情、…,請單副秘書長協調都發局、政風處、
警察局、新聞處、…﹂。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三月份重要工作及業
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三月份重要工
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洽悉。
(二)請稅捐處加強欠稅清理及杜絕逃漏稅,俾增加本市
稅收。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二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四年三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對於未結案件請有關機關加速趕辦。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二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元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
(二)有關查報防火巷違建及巷道違規停車,請民政局、
警察局、工務局妥善配合執行,對於執行過程中遭
遇之困難,並請該三單位共同研議解決。
六之三、民政局報告:為研商本市各區公所增設工務課檢討
結果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七、研考會報告:報告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至三月二十四日
抽查本市排水溝渠淤積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五天抽查結果,發現三十二處排水溝渠淤積嚴
重,梅雨、颱風季節將屆,排水溝渠淤積將影響市
民生命、財產安全,除請各有關機關立即改善外,
應再加強全面檢查,預為防範。
(二)另有關麥帥二橋健康路引道工程,違法將泥漿排入
側溝及排水箱涵,請權責機關從嚴查處,追究監工
責任,並加會法規會後,陳送市長室。
(三)連日下雨,本市政大樓北區出入口通行道周邊嚴重
積水,許久不退,請工務局儘速派員改善。
八、主計處報告:謹提報本處研擬﹁臺北市各行政區特性分
析﹂統計報告,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並請主計處參酌研考會、民政局意見
辦理。
九、工務局報告:為本局八十四年二月十日研訂﹁土建工程
因應使用海砂之善後處理方案事宜﹂會議結論事項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已完成或受傷害之公共工程、民間建築工程
,其責任歸屬之追究及善後處理,請工務局重新檢
討並研擬具體有效可行方案,如:對使用海砂屋之
建商實施財產假扣押或研究協調中央修改建築師法
,以加強建築師監造責任,並會同法規會、財政局
等單位辦理,於二週內提報市政會議。
十、都發局報告:本局全銜名稱擬簡稱為﹁發展局﹂,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
十一、社會局報告:為﹁台北市政府﹃疼惜母親 尊重兒童
﹄系列活動計畫﹂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新聞處配合加強宣導。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交通局報告:八十四年民族掃墓節交通管制疏導計畫檢
討報告,詳如說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依所擬意見辦理;至﹁掃墓公車﹂是否免
費搭乘乙節,因仍有不同意見,請權責單位另案協
商研議後,再提市政會議審議。
二、國宅處報告:為本市延壽國宅丙標﹁海砂屋﹂乙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延壽國宅海砂屋事件,本府應主動負起責任
,協助市民解決,並追究責任歸屬,請國宅處研擬
解決方案,於二週內提報市政會議研議。
丙、討論事項
一、研考會提:有關﹁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
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之點:設置要點︵草案︶二│(三)﹁有關本府
重大公共工程發包制度之策訂事項。﹂修正為﹁有
關本府重大公共工程發包制度之督導事項。﹂;三
會報委員增列﹁本府政風處處長﹂,委員由十五人
增為十六人;四│(二)施工品質評鑑小組增列政風
處。
二、交通局提:為修訂﹁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
停車場要點﹂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請交通局評估實施後可增加多少停車位。
三、工務局提:為修正﹁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
﹂,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送市議會審議。
四、財政局提:本府訴請本市中山北路二段42、44、46、48
巷市有房地占用人拆屋返還市有房地及不當得利等
事件,有關不當得利求償部分,其中尚未判決確定
或已提上訴第二審尚在訴訟繫屬中者,倘被告具和
解誠意,本府應以何條件和解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原則通過;並函送市議會備查。
(二)有關中華舞蹈社占用部分,請財政局及相關單位,
再加強溝通協調,研擬妥善解決之道。
(三)為表示對議會之尊重,希能依議會議決,不追討不
當得利為宜,惟因與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不
符,為避免兩種處理模式之矛盾現象,附和解條件
仍以附條件不追討不當得利之求償為宜。
(四)已和解未履行者,應訂定期限強制執行。
(五)不收取不當得利與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不
符,行政院不予同意部分,請財政局會同法規會加
速修法,函報行政院。
五、教育局提:有關本市補習班公共安全複查不符規定處理
措施事宜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採行甲案辦理,並限期於一個月內改善。
(二)教育局自八十二年十月至八十三年十月舉辦十二梯
次十二天公共安全講習,請繼續加強辦理,以具體
落實防火逃生等公共安全措施,維護學生安全,並
應嚴格要求補習班業者絕不能假借維護學生權益,
而延怠改善公共安全及消防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