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一、首次申請: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如病人本人因特殊狀況無法親自到院申請,代理人得持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到院辦理,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依照原病歷記載開立。
(一)門診病人:於門診掛號看診,由醫師診斷後開立。
(二)急診病人:
1.於急診就醫當時申請,由醫師診斷後開立。
2.若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掛號門診或急診,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三)住院病人:
1.住院治療期間請洽病房護理站辦理。
2.若出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掛號門診,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二、已開立過:申請時無須掛號,請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三、首次申請出生證明書(英文)、死亡證明書(英文):請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申請日起 5個工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四、網路申辦(限已開立過):一般診斷證明書(中、英文)、死亡證明書(中、英文)、出生證明書(中、英文)、驗傷診斷證明書、死產及流產證明。
五、申請資格及應備證件(供核對及影印留存)
申請人 | 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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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請 | * 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有照片之健保卡等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代理人申請 | - 病人身分證正本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病人之委託同意書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法定代理人申請 (自112年1月1日起,依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 滿十八歲為成年 ) | - 病人身分證正本 (未成年者得提供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法院裁定書等正本)
* 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具繼承權者申請 (其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 | - 具繼承權者身份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正本)
- 病人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