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低收入戶如何分類?

    本市低收入戶共分5類,詳述如下:(113年)

    一.第0類,全戶均無收入。每人可領取19,649元生活扶助費;第三口(含)以上領15,317元。

    二.第1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2,807元。每人可領取15,317元生活扶助費。

    三.第2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2,807元,小於等於9,263元。

    1.全戶可領取7,911元家庭生活扶助費。

    2.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家戶增發8,289元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

    3.如單列一口(即戶內僅有1低收入戶輔導人口)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則僅核發兒童或少年生活補助費,不得兼領家庭生活扶助費7,911元。

    四.第3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9,263元,小於等於14,036元。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家戶增發7,589元生活扶助費。

    五.第4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4,036元,小於等於19,649元。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家戶增發4,889元生活扶助費。

    附註:

    註1:家戶內如有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或65歲以上老人,另發給兒童少年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老人生活補助費。

    註2: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註3: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為身心障礙者,且同時兼具兒童少年或學生等其中一種身分,除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外,可同時領取臺灣省公告金額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或就學生活補助費。

    註4: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113年度最高至27,470元為限。